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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十条意见

2017-05-19  市招商局信息科

第一条 设立实体经济生产调度资金

  区政府整合资金1亿元,设立实体经济生产调度资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工业企业和纳税大户企业,可通过固定资产(生产设备)抵押、股权质押、承兑汇票抵押、企业联保等方式,给予一年期的流动资金支持,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香港和美国)挂牌上市的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后除省市补贴外,区级财政一次性补贴300万元,对在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后除省市补贴外,区级财政一次性补贴200万元;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专项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除省市补贴外,区级财政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在上海、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四板)挂牌的企业,除省市补贴外,区级财政一次性补贴5万元。上市、挂牌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对在主板、创业板募集资金50%以上、在三板、四板募集资金80%以上并投资茅箭区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扩大“助保贷”融资规模

  区政府再筹措1000万元,扩大资金总量为2000万元,作为风险铺底资金,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合作搭建“助保贷”平台,由银行按1:10的放大比例,提供2亿元金融资金对中小企业给予金融贷款支持,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四条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区政府筹措500万元设立“大众创业”小额信用贷款,为满足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免抵押小额信用贷款,鼓励其干事创业。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及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补贴20万元、5万元。

  第五条 筹建产业发展基金

  区政府筹措5000万元资金与基金公司合作,设立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智能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发展。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开展,区财政整合5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七条 建设新经济产业孵化基地

  区政府在何家沟工业园投资建设5-10万平米标准厂房,建设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根据企业的创新度、投资强度以及税收贡献度,给予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租金减免补贴。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符合茅箭区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生产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投资总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推进企业科技进步

  区政府列支“科技三项费”100万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对认定为国家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以及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贴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贴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区属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以及行业优强企业(上一年度产值列全市同行业前十的企业),年产值比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及较上年同期有增长的,且产品能耗达到国家和地方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对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推进企业节能减排

  对当年节能降耗工作技术改造投入300万元以上、实现技能降耗工作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并在全区排名前10的企业,一次性补贴3万元。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创品夺牌

  对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对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新认定为湖北长江质量奖、省级名牌产品、十堰武当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单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补贴20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当年出口与上年相比,对出口额存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增量部分(含新开口企业)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

  企业参加由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国内专业展会,最高补助限额5000元,参加各种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专业展会,最高补助限额为2万元。

  第十五条 盘活利用闲置厂房

  对租用我区闲置厂房生产且符合国家新型产业方向的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其对区财政的税收贡献度,前3年给予5-10元/平方米/月的补贴。

  第十六条 大力发展楼宇经济

  对纳入我区楼宇经济发展整体规划且企业入驻率达到80%以上,同一或相近行业企业入驻率达到60%的商务楼宇,经考核评定给予商务楼宇业主或管理运营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企业,在剔除一次性税收的基础上,单栋楼宇当年在我区缴纳税收总额(不含房地产税收)超过2000万元以上,第二年度一次性补贴该商务楼宇经营管理企业20万元。

  第十七条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对纳入我区产业规划,入驻指定电子商务产业园或者楼宇的企业,前三年对其房租费用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根据实际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计算)。对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我区范围内,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且入网商家达到300家、用户达到2万个、本年度交易额超过1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第二年度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补贴5万元、3万元。

  第十八条 大力发展文创产业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试验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中小企业进规纳限

  当年对营业收入达到国家进规纳限标准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工业、商贸业和服务业企业(即“三上企业”),一次性补贴1万元/个;对新增“三上”企业所在乡镇(街办)、开发区,一次性补贴5000元/个。

  第二十条 引进高端人才

  凡非公企业引进全日制博士、硕士学历以上高级人才,且在我区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一次性分别补贴每人5万元、3万元。对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并有成果转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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